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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2)安执字第04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马某诉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马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