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贺喜与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朱广强、蒋震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贺喜,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朱广强,蒋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淇滨行初字第1号原告杜贺喜,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景让,该局局长。第三人朱广强,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蒋震,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杜贺喜诉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朱广强、蒋震工商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2013年1月10日,原告杜贺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贺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贺喜负担。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