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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贺喜与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朱广强、蒋震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贺喜,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朱广强,蒋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淇滨行初字第1号原告杜贺喜,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景让,该局局长。第三人朱广强,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蒋震,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杜贺喜诉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朱广强、蒋震工商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2013年1月10日,原告杜贺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贺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贺喜负担。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