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崇庆尧与李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庆尧,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崇庆尧。被执行人李帅。本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帅银行存款86053元。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宋高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