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330)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48号原告谢某某,男,1934年11月9日生,汉族,中铁六局铁建公司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谢志军(系原告之子),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车辆段工人,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谢小珍(系原告长女),女,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唐山市。被告张某某,女,1943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志军、谢小珍,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被告脾气暴躁,蛮不讲理,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而且被告对原告母亲极不孝顺,百般阻挠原告赡养母亲,每次原告提到应给老人赡养费时,便遭到被告的大吵大闹。2012年4月至10月期间,由于原告母亲生病,原告到母亲住处进行照顾。回来后,被告与原告进行无理吵闹,而且污蔑原告与保姆有不正当关系,在楼道进行吵闹。更有甚者的是,被告拿手电、鞋底打原告头部,致原告昏迷、神志不清,半夜被救护车送���医院救治。出院后,原告再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为早日摆脱精神及身体上的折磨,原告恳求法院依法调判原、被告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北范铁路工房29楼1门203号房屋一套。被告张某某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而且百般阻挠原告赡养母亲。2012年4月至10月原告在母亲住处进行照顾。回来后。被告与原告进行无理取闹”。这些均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原告自1992年再婚重组家庭至今已达二十年,夫妻感情比较好,答辩人不仅要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而且还要照看原告儿子谢志军膝下的女儿和四女儿家的外甥女戴奇。答辩人这些年来始终坚持夫唱妇随,原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掌管,答辩人从未阻挠原告赡养母亲。2.原告起诉离婚的真正目的是独占房产,将双方共有的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原告诉称:“被告打原告,原告再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在外租房居住至今”。答辩人感到很伤心,二十年来虽然双方脾气性格有所不同,虽说因为房产过户发生过矛盾,但从未吵闹,答辩人更没有打过原告,至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答辩人更是痛苦万分,难道原告不知道双方都已年过七旬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吗?一日夫妻百日恩呀!原告真忍心将这对老鸳鸯拆散吗?答辩人认为在二十年的夫妻生活中对原告及原告的子女、孙女、外甥女尽心尽力,如果原告执意离婚,都是房产惹的祸,责任完全在原告方。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有婚前所生子女)。原、被告在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房产等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2012年11月24日,原告到其亲生子女家居住。2012年11月26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以后尽心尽力地照顾原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