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8-1号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褚某;朱某;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8-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褚某。被告人朱某。因故意伤害犯罪嫌疑,2012年10月2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朱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7708.50元。2013年1月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褚某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褚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褚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杨汉东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