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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小红与兴安县得通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447号原告赵小红,居民。委托代理人梁锋,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安县得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西环路农贸市场如春巷*号。法定代表人唐亚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秦松,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有英,兴安县司法局干部。第三人唐亚林,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安县界首镇五一村委会水江头村。原告赵小红诉被告兴安县得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唐亚林、秦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故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红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平审 判 员  唐称豪人民陪审员  佘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谢灵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