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211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现在北墅监狱服刑。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