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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211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现在北墅监狱服刑。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