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田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