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武功县南仁石油经销部申请执行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功县南仁石油经销部,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武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南仁石油经销部。法定代表人胡俊杰,男,该部经理。被执行人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功县南仁石油经销部申请执行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武民初字第226号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油款13311.61元,并承担本案的费用及利息。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现已将案件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武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星审判员 李光熠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成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