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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黄荣敏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敏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荣敏,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果县四塘镇安邦村岜虎屯**号。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荣敏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玲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荣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荣敏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将自家在平果县四塘镇安邦村11林班45-1小班的一片桉树林木砍伐,并运到本屯木材加工场销售。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黄荣敏滥伐尾叶桉1260株,总立木蓄积量79.9176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荣敏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荣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荣敏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将自家位于平果县四塘镇安邦村11林班45-1小班的活桉树林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黄荣敏砍伐活桉树林共计1260株,总立木蓄积量79.9176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罗汉江、黄显等、陆格永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指认照片,现场检量草单,伐根一元材积推算表,平果县林业局技术鉴定书,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平果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黄荣敏的供述,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敏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荣敏无证砍伐自家活桉树林,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荣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黄荣敏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荣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乃桢审 判 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方 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韦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