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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陆河县人,住址陆河县。委托代理人曹祥兆,陆河县河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朱某,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陆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7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长  彭武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