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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商初字第2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志波与叶晓映、章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波,叶晓映,章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东商初字第2146-1号原告:杨志波。委托代理人:杨碧君、张勇龙。被告:叶晓映。委托代理人:宋继红、杨锐。被告:章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波与被告叶晓映、章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志波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314元,由原告杨志波负担。审 判 员 卓黎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亚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