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瑞商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邹利平与林孝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利平,林孝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801号原告:邹利平。被告:林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利平与被告林孝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利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怀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