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邹利平与林孝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利平,林孝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801号原告:邹利平。被告:林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利平与被告林孝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利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怀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