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黄文波抢劫罪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文波
案由
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86号罪犯黄文波,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内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撤销本院(2002)内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中对其宣告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已缴纳2000元,出具困难证明)。刑期起于2006年2月24日止于2025年10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25日送川西监狱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2010年12月30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236号和(2011)成刑执字第1051号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7月20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13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