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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谭宗惠与包晓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惠,包晓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谭宗惠。被告包晓波。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华顺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9658977-8。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宗惠诉被告包晓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宗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宗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牟其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代 元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