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叶利平与郑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平,郑志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3号原告:叶利平。被告:郑志福。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受理原告叶利平诉被告郑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叶利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