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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叶利平与郑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平,郑志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3号原告:叶利平。被告:郑志福。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受理原告叶利平诉被告郑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叶利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