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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3.206廖柳凤申请吴喜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柳凤,吴喜义,贵州六枝特区新宝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廖柳凤,女,汉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喜义,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贵州六枝特区新宝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堕却乡毛稗田村。法定代表人李克东,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柳凤与被执行人吴喜义、贵州六枝特区新宝园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干2013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喜义、贵州六枝特区新宝园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喜义、贵州六枝特区新宝园煤业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廖柳凤借款本金128.9万元并按月息2.5%支付从2010年3月19日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200000.00元,应列入利息中予以扣减),但被执行人吴喜义,贵州六枝新宝园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由于案情复杂,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新化县人民法院做的(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均安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弟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