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