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盖玉辉与宋文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玉辉,宋文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9号原告盖玉辉,无固定职业。被告宋文财(又名宋文才),无固定职业。原告盖玉辉诉被告宋文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宋文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初,被告雇佣我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按日结算工资,因被告拖欠我的工钱,2012年7月12日,被告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卧龙派出所给包括我在内的四人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3个月内将欠我的工钱2985元支付给我,但到期后,被告没有偿付。现请求被告偿付我工钱2985元。被告辩称,欠原告工钱属实,但因别人欠我的工程款,我现在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初,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被告欠付原告等农民工部分劳务费。2012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等四人出具欠据一份,其中承认欠付原告2985元,并承诺于3个月之内即于2012年10月12日前还前。至期,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付,原告遂于2012年11月21日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工钱2985元。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事实承认不讳,但以待向他人索回欠付的工程款后才能向原告支付为由拒绝立即偿还。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298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待向他人索回欠付的工程款后才能向原告支付,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文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盖玉辉劳务费2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文财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