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彦国与陈圣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国,陈圣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刘彦国。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圣虎。委托代理人:陈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国与被告陈圣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国撤回对被告陈圣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娣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