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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赵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齐赵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 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姚一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