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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木商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银湖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汇信融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银湖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汇信融担保有限公司,陈震界,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永岚,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李伟,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商初字第0024-2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1号。法定代表人虞永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应琼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被告苏州银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马燕君。被告江苏汇信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南沙路123号501。法定代表人陈根华。被告陈震界。被告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292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被告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56号C幢。法定代表人沈永岚。被告沈永岚。被告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港街98号(鼎诚商厦内)。法定代表人陈震界。被告李伟。被告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748号。法定代表人吴花。被告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齐门外洋泾塘(苏虞公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银湖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汇信融担保有限公司、陈震界、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永岚、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李伟、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国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叶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