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襄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正恩与段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恩,段晓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1号原告:赵正恩,女,1952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段晓宇,男,汉族。原告赵正恩诉被告段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正恩于2013年1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恩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