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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06日,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13日,汉族。徐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佛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子女抚育费15000元(尾欠)。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执行通知书确定履行期限前已履行15000元(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是2013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月10日履行),该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清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佛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杜 辉人民陪审员  李华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