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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金贤隆与徐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贤隆,徐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6号原告:金贤隆。被告:徐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贤隆诉被告徐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贤隆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贤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贤隆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小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