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赵太增与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赵太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太增。上诉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陈旻尔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