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东林与朱林飞、郑马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林,朱林飞,郑马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徐东林。委托代理人:叶海华、陆叶峰。被告:朱林飞。委托代理人:张峻、姚红强。被告:郑马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林诉被告朱林飞、郑马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以“原告与被告朱林飞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林撤回对被告朱林飞、郑马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陶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