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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潘云山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云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0号申请人潘云山。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成伦,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潘云山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经交纳赔偿款项,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三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梁瑞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