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梁瑞意、韶关市盛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与王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瑞意,韶关市盛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梁瑞意,女,49岁,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韶关市盛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义。地址:韶关市。被告:王立军,男,成年,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瑞意、韶关市盛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王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瑞意、韶关盛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以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瑞意、韶关市盛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蓝森明审 判 员 范秀裕人民陪审员 黄剑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