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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治军与张潘、陈均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军,张潘,陈均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张治军,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潘,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陈均,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军诉被告张潘、第三人陈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治军负担。审判员  黄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