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935号原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超。委托代理人:纪政。被告: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东。被告: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雷。原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政、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两被告常年客户,2011年12月10日原告将7只“固牌”不锈钢电动带隔离交予两被告托运至西宁市,两被告接受托运后出具了托运单一份。不料,在运输途中造成了4只货物的损坏,致使买家拒收,给原告造成40000元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交涉,两被告对造成损失均不予赔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被告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按照运输条例来说,也就是赔偿运费的10倍,要求我方赔偿40000元不合理,另外这些损坏产品是可以修理的,原告为何不去修理。被告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托运单很明确载明任何的货物赔偿没有超过500元/件,500元外的就要保险,但原告没有提出货物保险。另外自己利润低,不可能赔偿这么多,任何物流公司对于丢损货物都是赔偿500元/件。原告说不修理这些产品,每台减掉1000元,要我们给赔偿36000元,故双方交涉未成。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经常发生货运关系。2011年12月10日原告委托两被告运输7件货物至西宁,两被告出具其单位制作的西北专线货物托运单交原告收执,该托运单记载:收货人(单位)西宁市,联系人叶丹燕,到站点西宁,件数7,包装木箱,付款方式货到付款,泡货计费1320元,合计运费1320元,货物名称、送货费、备注栏等均为空白。该托运单正面注明:“公路运输协议:(1).发货人不准夹带国家禁运危险物品,并按有关法规办理托运。(2).发货人应认真核对上述各项数据,如有差错发生意外,后果自负。(3).托运物资,自愿参加货物保险,并声明价值;如若未保险而发生意外,本公司按壹件100~500元赔偿;限7天内核对有效。(易碎品有3%的免赔率,例如:灯管,100件碎3件内,本公司不予赔偿)。(4).出口商品进仓费另外计算。(5).此单据只做运输协议凭证,不作正式发票使用”。在运输途中,造成原告托运的4件货物损坏,后因双方交涉未果,故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被告的企业查询信息、西北专线货物托运单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因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托运单正面公路运输协议第三条就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制定了标准供被告选择,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于原告认为该条款属于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明知其托运的货物价值较大,却不选择货物保险,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后果,其要求两被告承担货物损坏后的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公平原则。故此,两被告应依协议的约定按每件500元(500元/件×4件=2000元)向原告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浙江长荣物流有限公司、乐清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