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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行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34)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金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邯市行再终字第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明。委托代理人韩蜜芹,女,194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王金明妻子。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文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君、运胜涛。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金明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邯郸市房产管理局)因行政不作为一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6)魏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王金明和邯郸市房产管理局均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作出(2006)邯市行终字第172号行政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邯市行监字第35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6)邯市行终字第172号行政判决和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06)魏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袁粟波审判员  王树勋审判员  申 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郑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