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叶芳东与薛孝华、陈秋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芳东,薛孝华,陈秋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886号原告:叶芳东。委托代理人:叶雷。被告:薛孝华。被告:陈秋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芳东与被告薛孝华、陈秋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14日向原告叶芳东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叶芳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107)”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HYPERLINK”javascript:SLC(584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5840,143)”一百四十三条和《HYPERLINK”javascript:SLC(82815,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82815,22)”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怀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