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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山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曹风书与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曹风书。被告梁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风书与被告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风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葛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