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安阳某耐火材料厂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安阳某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某耐火材料厂。刘某诉安阳某耐火材料厂债务纠纷一案,于2000年9月14日审结,该案(2000)安民铜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某耐火材料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阳某耐火材料厂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