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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袁金峰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2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袁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2119.2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该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樊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