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袁金峰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2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袁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2119.2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该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樊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