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百年四台包装有限公司与鄂州中冠陶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百年四台包装有限公司,鄂州中冠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百年四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创业园28号。法定代表人:曹世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州中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凡川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甘臣雄,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汉百年四台包装有限公司与鄂州中冠陶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鄂州中冠陶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于2012年9月5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鄂州中冠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鄂州中冠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鄂州中冠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百年四台包装有限公司清偿(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陈金保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朱 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