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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二初字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诉被告醋春林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胡家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醋春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0159号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安,所长。委托代理人蔡治,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醋春林,男,汉族,1953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婷,女,汉族,1983年7月3日,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诉被告醋春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牛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