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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华建与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建,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吴华建,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负责人李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建诉被告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华建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闫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