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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韦某某申请执行与廖某某、陀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廖某某,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被执行人陀某某,女。本院在执行韦某某申请执行与廖某某、陀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廖某某、陀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如强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