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韦某某申请执行与廖某某、陀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廖某某,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被执行人陀某某,女。本院在执行韦某某申请执行与廖某某、陀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廖某某、陀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如强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