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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勤刚与贺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勤刚,贺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陆勤刚,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贺方辉,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勤刚诉被告贺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勤刚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方辉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勤刚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贺方辉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萍名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