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某、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小妹,女,1983年出生。2012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男,1985年出生。2012年11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4日17时许,吸毒人员某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卢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卢某因手中没有毒品,于是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送毒品到佛山大道北海璟酒店大堂。被告人李某到了约定地点,经被告人卢某介绍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把一小包冰毒卖给某某某。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李某及某某某抓获。在被告人李某身上缴获人民币200元以及净重0.69克的2小包冰毒;在某某某身上缴获净重0.33克的1小包冰毒。2012年11月5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水部村将被告人卢某抓获。经鉴定,上述冰毒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通话记录清单,被告人李某、卢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卢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李某贩卖重量为1.02克,被告人卢某贩卖重量为0.3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卢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对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毒品海洛因0.69克;被告人卢某的毒品海洛因0.33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予以销毁;对扣押被告人李某的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并将执行回执送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建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