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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商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郑友敏、夏国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郑友敏,夏国兵,陈作源,苏嘉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2235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温文辉。被告:郑友敏。被告:夏国兵。被告:陈作源。被告:苏嘉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郑友敏、夏国兵、陈作源、苏嘉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财产保全费1932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林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