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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聂鑫与张海鹏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鑫,张海鹏,刘洋,王莉莉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聂鑫,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张海鹏,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刘洋,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被告王莉莉,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鑫诉被告张海鹏、刘洋、王莉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鑫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海鹏、刘洋、王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鑫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