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聂鑫与张海鹏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鑫,张海鹏,刘洋,王莉莉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聂鑫,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张海鹏,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刘洋,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被告王莉莉,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鑫诉被告张海鹏、刘洋、王莉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鑫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海鹏、刘洋、王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鑫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