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施红燕与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红燕,高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施红燕。被告: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红燕与被告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红燕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红燕负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