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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施红燕与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红燕,高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施红燕。被告: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红燕与被告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红燕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红燕负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