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5-1号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管材大市场D区10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号2栋。负责人:吴海涛。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价值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58D**、发动机号为046724的大众汽车(SVW6451BED)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南湖祥和支行(账号:4367422872360214010)的银行存款1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58D**、发动机号为046724的大众汽车(SVW6451BED)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南湖祥和支行(账号:43×××10)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