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天津达美健车业有限公司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18-1号本院2013年6月3日对原告天津达美健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书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九页第十二至第二十一行“除上述‘月度销售返利折扣’条款外,涉案《供应商协议》及其附件的其他约定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对其法律效力没有异议,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原、被告之间《供应商协议》第11条约定以及《零售供货链分许可协议》、零售链协议在线确认操作手册、《CO-OP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已就涉案《CO-OP协议书》约定的扣款金额(共计1020194元)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应对原、被告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原告诉请被告向其返还上述协议扣款金额1020194元,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应予删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品 芬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莉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耿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