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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泽华与惠州君豪大酒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泽华,惠州君豪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泽华,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君豪大酒店。上诉人吴泽华因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泽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常年在四川渠县居住和工作,在惠州市既没有居住地也没有工作单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保障上诉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应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渠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上诉人将其酒店桑拿部一层、二层承包给上诉人自行经营,经营期限自2012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且合同的履行地在惠州市惠城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龚 敏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