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治富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富,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富。被执行人:王剑。申请执行人张治富诉被执行人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王剑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 伟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