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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9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正塑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正塑化有限公司,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陈珣,裘如萍,曹新浩,王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965-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朱新建。委托代理人:阮炳盛。委托代理人:姚彤。被告: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继琴。被告:杭州祥正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浩。被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荷。被告:陈珣。被告:裘如萍。被告:曹新浩。被告:王岚。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正塑化有限公司、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陈珣、裘如萍、曹新浩、王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正塑化有限公司、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陈珣、裘如萍、曹新浩、王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正塑化有限公司、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陈珣、裘如萍、曹新浩、王岚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44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聪 关注公众号“”